网课不给退款合法吗(网课不给退课退款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2-10-29 13:19:42 浏览次数:
网课不允许退款是合法的吗
如果当时两人签订了相关协议,那么网课不允许退款是合法的,一般都会按照协议来履行,但是如果没有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且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这个就另当别论了。如果双方形成了相关合同法律关系,约定了相关条件且符合相关的条件,对方不退款是违约行为,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维护权益,法院判决后可以强制执行,用这种办法拿到相应的退款。在合同已经写明如果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做退款处理,现在对方不退款属于违约。所以应当遵循协议,但可以积极与对方协商尝试退款,发生此类纠纷通常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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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可以申请部分退款,或者是申请全额退款,但是全额退款的前提是你要把另外一个寄回去。诚心为你解答,给个好评吧亲,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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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手网 不能退款,请问这个合法吗?我指的是提现,冲进去就不能提出来!
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还未出台。不能说合法,也不能说不合法,法律空白区。只能慢慢消费了。
网购恕不退货条款效力如何?
这种网络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买家与卖家之间订立的合同完全是由卖家提供的,即所谓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中,几乎都有这样一个条款:已卖商品,恕不退货。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卖家的恕不退换的声明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存在以上说的这些情况。
另外,例如卖家提供的货物,与描述严重不符,可以视为卖家履行义务不完全,那么可以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当然,由于大部分的网购是通过快递来发货的,那就要提醒买家在收货时对货物验收后再进行签收,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网友:网课不给退款合法吗
中消协提示防范教培领域“霸王”条款
中消协25日发布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包括录播课不退不换、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以更换班型为条件限制消费者退款、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退课时计算方式不当等情形。
有消费者购买录播课后,实际没有一次性全部交付,但合同约定视为全部交付,售出后不退不换。中消协提示,课件的交付应当是整体交付,而非分节交付,只有经营者完成全部课件录制并全部传输给消费者时,方能视为经营者完成了交付义务。
有消费者在申请更换班型时,发现合同限制只能申请一次,同时要自愿放弃申请退费的权利。中消协提示,经营者以更换班型为条件进而排除消费者解约退款的权利,则明显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
对于超期不允许退费的情况,中消协提示,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排除消费者退费的权利。
有些课程退费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照课程原价计算。中消协提示,优惠价格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按原价退费与“概不退费”条款的性质一样不公平、不合理。
来源: 沈阳日报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课没有上完,培训机构拒绝退款不合法(主题)
法官:格式合同没有特别提示无效(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邹明强 通讯员 施义 杨兰
2022年2月,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受理一起学生家长张某起诉某教育培训机构,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的案件。张某于2021年初支付2700元向培训机构购买30节小学四年级语文培训课程,约定每周五下午三点至五点,每次课两小时。张某仅上了13节课,因国家出台“双减”政策,该教育培训机构暂停授课。
今年初,该培训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取得办学资质,恢复上课。但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在周五下午三点至五点上课。双方对培训时间无法协商一致,故张某要求退还剩余17节课程的培训费。此时,培训机构却不同意退款,理由是目前该机构已经可以提供培训服务,且双方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中有“承诺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关于“承诺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约定,属于格式合同里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没有进行特别提示,该条款属无效条款。该培训结构无法提供约定的培训课程,应该退还剩余课时费用1530元。3月7日,庭审当天,在法官调解下,该培训机构当庭向学生家长张某退还剩余培训费1530元,张某当庭撤回起诉。
法官为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卡消费时要谨慎、理性,切记冲动消费。在确实需要预付充值办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办理小额卡、短期卡来规避风险。在办卡过程中,不要听信口头承诺,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注意保留消费凭证。
合同之中,如常见的“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商家应当采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对于属于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
消费过程中,若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服务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杨晶
